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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7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5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党201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三条  纪实对象为拟提任的处级干部。

第四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要做到客观真实、贯穿全程、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位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  纪实内容主要有:

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理由,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情况;纪实组织推荐、个人提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推荐理由等。采取竞争性选拔的,还需纪实选拔方式、推荐情况等。

考察环节,主要纪实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以及考察期间的群众举报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核实等情况。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在集体讨论前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酝酿的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的参会人员及讨论表决情况。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备案情况,任职通知文号、试用期和任前谈话等情况。

第六条  存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中规定的需要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或征求意见的情况时,需记录相关报告和批复、意见等情况。

第七条  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须纪实相关过程和结果: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不一致情况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了解到的下列情况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存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其他搞用人不正之风的。

第九条  纪实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纪实资料是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干部考察任免文书档案材料以及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纪实专卷。

第十一条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纪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严禁弄虚作假和和泄漏纪实内容。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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