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及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0〕1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字〔2014〕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党总支)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以学生党员为主体的基层党组织。
第三条 学生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学生党建工作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党员50人以上的学院党委成立学生党总支,学生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学生党总支。学生党总支由学生党员大会或学生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生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学生党总支委员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高的同志担任,其中教职工党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学生党员一般应有1年以上党龄。学生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学生党总支副书记1至2名,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员、辅导员兼任。学生党总支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
学生党总支下设若干学生党支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学院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学生一道努力完成学习、科研等各项任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加强学生党建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探索灵活有效的学生党支部设置方式,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加强学生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指导和督促学生党支部履行职责;定期分析学生党支部工作情况,抓好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
第八条 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制定并执行发展学生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生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审议预备党员的接收以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九条 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的队伍建设。重视做好学院学生工作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组织关系接转程序,重视毕业生党员、长时间在外实习党员、因公出国留学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党员管理全覆盖;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质量,增强组织生活吸引力和有效性,使组织生活成为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 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特别是有困难的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学生党员特点,组织开展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协助学院党委办好党校分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的培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三条 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对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团结教育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五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生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生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审定。
第十六条 学生党总支例会制度。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学生党总支对学生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除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外,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应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性,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事先通知学院党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 理论学习制度。有计划地开展理论学习培训,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党性修养。学生党总支委员要带头加强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学生党总支必须定期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学院党委决定的,必须及时请示。属于党总支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认真解决。
第二十条 学生党总支委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建立联系点,指导、帮助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学生们的意见,注意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热点、难点问题,关心他们的成长和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个领域。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学生党总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经常听取学生党总支的工作汇报,经常研究学生党建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视学生党总支的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学生党建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校党组字〔200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