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437ccm必赢国际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制度文件

武汉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全程纪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17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第一条  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日常工作情况,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提供依据,督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鄂办发〔201445号)、《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廉发〔20167号)和《关于印发<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党字〔201427号)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主体责任全程纪实管理实行“日常纪实、督办纪实、台账纪实”制度。坚持科学规范、操作方便、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日常纪实内容主要有:

研究部署环节。主要纪实学校党委重要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教育部、湖北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情况。

廉政提醒环节。主要纪实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开展廉政提醒的情况,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和意见。

日志管理环节。主要纪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记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实行记账式管理,定期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纪实工作领导小组)。

压力传导环节。主要纪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情况,并做好有关专题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或联系的各单位各部门,要求其结合工作实际,参照《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开展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

第六条  督办纪实内容主要有:

督办任务分解环节。纪实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清单、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清单、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制送《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工作督办表》(以下简称督办表),分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内容。

督办任务落实环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督办表的工作内容,明确计划完成时间,严格落实责任,根据完成情况准确填写实际完成时间,认真填写完成情况和未完成原因。督办表的报送内容还需要添加有印证资料的附件,比如文件、方案、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或活动的照片、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等支撑材料。

跟踪督促检查环节。学校纪委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等多种形式对督查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工作进度,提醒班子成员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不定期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实地复核,并及时汇总整理督办情况。

第七条  台账纪实内容主要有:

立账环节。纪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平时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问题,整理汇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和需要整改的工作内容,制送《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工作整改台账》(以下简称整改台账),并反馈整改工作意见。

整改环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纪实工作领导小组的反馈意见,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补充完善并认真落实整改台账的内容,及时填报整改台账并报送纪实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整改台账时还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附上支撑材料。

销账环节。纪实工作领导小组严格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整改和销账工作,认真研判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完成台账的销账、整理、存档等工作,年底将整改完成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八条  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纪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主体责任全程纪实过程中,要及时提供各种应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纪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泄露纪实的内容。

第十条  将分析研判、反馈通报作为结果运用方式。分析研判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项分析两种,可以是学校整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对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干部使用、支持查办案件等单项工作进行分析,也可以针对某个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纪实工作领导小组将分析结果报学校党委,发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分析研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分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